2007年4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促销活动好热闹挤伤老太谁担责?
晓维

  事件回放
  某商场举行大型打折促销活动,组织了数名保安到现场维持秩序,并在商场门口竖起安全警告牌,提醒顾客自觉维护现场秩序。但由于事先进行过宣传,一大早商场门口就聚满了人。待商场开门营业时,人群一哄而上,场面立时失控,一名八旬老太太被挤倒在地,造成左臂骨折以及身上多处外伤。
  事发后,老太太的家人与商场交涉,要求商场赔偿老太太受伤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但商场负责人却认为,他们已尽到保护顾客安全的义务,不同意赔偿。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才能保护老太太的合法权益?

  解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此案中,商场竖起了安全警告牌、组织保安维持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保护义务。但在开门营业之前看到门口聚集大量顾客时,商场有关人员应当能够预知到场面可能会发生混乱,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如打开其他入口疏导人群,组织现场群众排队,有秩序地进场购物等),防止危害发生,但商场没有这么做。所以,商场对老太太所受的伤害负有责任。
  但是另一方面,老太太也应该考虑到自己年纪大、行动不便等因素,尽量避免单独前往人群拥挤的地方。所以,老太太也应当为自己没尽到注意义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商场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